- 相關推薦
什么是托管、轉托管
托管是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在一個或幾個券商處以認購、買人、轉換等方式委托這些券商管理自己的股份,并且只可以在這些券商處賣出自己的證券;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證券買賣、分紅派息自動到賬、證券與資金的查詢、轉托管等各項業(yè)務服務。托管券商制度是深圳證券交易所采用的股份存管結算及交易服務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投資者要將其托管股份從一個券商處轉移到另一個券商處托管,就必須辦理一定的手續(xù),實現(xiàn)股份委托管理的轉移,即所謂的轉托管。投資者在轉托管時,可以是一只證券或多只證券,也可以是同一只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在原托管券商處辦理轉托管手續(xù),交易所當日(T日)收市后即處理到賬,同時將處理結果傳送給轉出轉入券商,投資者第二個交易日(T十1日)就可以在轉入券商處(新的托管券商)賣出證券。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采用的指定交易制度相比,其主要特點表現(xiàn)在:
(l)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可以在多家券商處委托買賣。而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券商委托買賣證券。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資者可以將每只證券托管在不同的券商處,也可以將同一只證券分量托管在多個券商處,而不受已有托管券商的限制。顯然,這對投資者是很方便的。有的投資者為了方便就近操作,將自己的股份分別托管在工作地與住宿地的券商處,或其他任何方便地方的券商處。
(2)無論是托管券商制度還是指定交易制度,實際都有一個“證券托管”到某一個券商處的概念。但在托管的具體實現(xiàn)上,兩者卻有本質的不同。托管券商制的“股份托管”是自動實現(xiàn)的,投資者在任一券商處認購新股或買人證券,這些股份或證券也就自動托管在該券商處,并不需要同券商簽訂什么協(xié)議。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托管券商制對于證券的買入是“通買”的,投資者可以利用同一個證券賬戶在國內任何一個證券營業(yè)部買入證券(當然,買賣證券時還需要開設一個保證金賬戶)。在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必須與券商簽署指定協(xié)議。
(3)托管券商制度下的中央存管系統(tǒng),實行股份集中管理,由登記結算公司直接管理證券商的證券總賬及其名下的投資者明細證券,同時證券商也管理投資者名下的明細證券。而指定交易制度下的中央結算系統(tǒng),券商信息只登記到股東資料一層。
由于托管券商制度下同一投資者的同一只證券或多只證券可以在多家券商處托管,所以與指定交易制度下同一投資者的所有證券都必須指定在同一券商處相比較,股份管理相對復雜。托管券商制度下,登記結算公司與證券商共同管理明細股份,每日進行對賬,使投資者購入與托管的股份有了“雙重”備份和保險,不易出現(xiàn)股份盜賣現(xiàn)象。
與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托管券商制度下的結算系統(tǒng)在系統(tǒng)功能上更加復雜,所需的存貯空間也要大得多,系統(tǒng)運行的時間也要長些。這方面投資者是感覺不到的,券商系統(tǒng)也相差不大,主要負荷都壓在中央結算系統(tǒng)上。因此,在托管券商制度下對中央結算系統(tǒng)的硬件設施要求更高。
深圳證券交易所施行的托管券商制度的運作模式與目前國外大多數(shù)證券市場相比,較為明顯的區(qū)別是: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tǒng)是直接登記、托管、結算到具體投資者名下,而不只是經(jīng)紀人名下。與國際國內其他市場推行“通買通賣”或“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深市要求投資者購入和托管的股份全部要托管在證券商處,強化證券商和投資者之間穩(wěn)定的業(yè)務關系,在確保股份安全的基礎上,又保持了運作上的靈活
[1] [2]
【什么是托管、轉托管】相關文章:
托管04-29
主機托管04-29
作業(yè)托管運營方案04-30
托管工作計劃11-29
托管班的數(shù)學教案08-26
醫(yī)院藥房托管的利弊分析11-20
0610托管班工作小結05-01
托管合同范本11-06
托管學校工作計劃12-12
安全托管公司服務總結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