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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校正之爭與建立退耕還林還草補償機制
退耕還林還草,作為一項具有“積極的”或“正的”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經(jīng)濟活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其產(chǎn)品的供給是嚴重不足,或供給本身可能是微不足道。在解決外部性問題上,西方經(jīng)濟學有兩種相對立的觀點,一種是庇古等人的利益調(diào)整觀點,另一種是科斯等人的改變利益調(diào)整的初始條件的觀點。在解決退耕還林還草的外部性問題上究竟應采取哪一種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利益調(diào)整的辦法;诖,筆者認為應加快建立退耕還林還草補償機制。本文就上述觀點做一個初步的論述。一、退耕還林還草的外部性與市場供給的低效率
在完全競爭條件下,資源最優(yōu)配置(即到帕累托最優(yōu))的條件是,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收益,此時,社會福利也實現(xiàn)了最大化。在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要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其邊際條件就不是私人的邊際收益等于其他邊際社會收益,而應是社會的邊際成本等于社會的邊際收益,把外部成本考慮進去。為此,庇古提出了被后人稱為“黃金規(guī)則”(Golden Rule)的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又一條件,作為對“帕累托邊際條件”的補充。
退耕還林還草,作為一項具有“積極的”或“正的”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經(jīng)濟活動,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其產(chǎn)品的供給是嚴重不足,或供給本身可能是微不足道。雖然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也可能使農(nóng)戶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收益”,但更多的是發(fā)揮其生態(tài)、環(huán)境、景觀和社會等外部效益。后者被周圍和其他地區(qū)的人們無償享用了。因為,一般而言,投資于退耕還林還草以外的其他經(jīng)濟為主體對退耕還林還草的需求,僅僅是林木和畜產(chǎn)品經(jīng)濟價值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的依據(jù)是他的私人邊際收益(效用)。而社會或部分社會成員,對退耕還林還草的需求,多半是對退耕還林還草后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善以及自然景觀的改善等作用的需求。這樣,在對退耕還林還草的個體需求和社會(或社會成員)需求之間就存在一個邊際外部效益問題。也就是說,個體需求僅考慮了其私人邊際效益問題,而沒有考慮這一邊際外部效益問題。
站在退耕還林還草投資經(jīng)濟行為主體的立場來看,如果他是作為完全競爭市場上的以追求最大利益為動機的“理性經(jīng)濟人”,那么,他投資的決定性動機和目的將仍然是其邊際效益最大化,而一般不會去考慮這部分邊際外部效益。
如圖1所示,橫軸代表數(shù)量,縱軸代表價格,S代表供給曲線,D['']代表社會需求曲線,D[']代表個人需求曲線,Q[,1]是沒有考慮外部性的條件下的供給量,Q[,2]是考慮外部性條件下的供給量。Q[,2]-Q[,1]為具有正的外部性退耕還林還草在完全市場競爭中的供給缺口。這說明,由于存在著強烈的外部性,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并不能自動地引導以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農(nóng)戶及其他投資主體有效地把資源配置到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之中,從而達到國家實施這項工程的目的。因此,人們希望能尋找到一些有效的辦法或某些某種途徑以消除外部性。
附圖
具有真正的外部性如何引起退耕還林還草供給不足
二、外部性校正:兩種相對立的觀點
。ㄒ唬├嬲{(diào)整:庇古等人的觀點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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