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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體學視野下的“除非”句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指出以往對“除非”句的研究長期無法得出確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未從語體角度對“除非”語料進行全面考察。我們根據功能域理論將語體分為四類,揭示出“除非”句語料的語體分布情況。在此基礎上研究了不同語體中“除非”句的P型和Q型語序。其次以法律語體中“除非”語料的分布情況證實了“除非”不止表示一種語法意義。最后,從“偽條件式”除非句的衍生環(huán)境來揭示了語體的差異。
關鍵詞:除非;語體;語法意義;衍生環(huán)境
一、語言學史上的“除非”之爭及“除非”語料的語體分布(一)語言學史上的“除非”之爭早在20世紀20年代,胡適與吳承仕及徐一士、徐凌霄兄弟就圍繞著“除非”的詞義、詞性展開了激烈論爭。這就是語言學史上著名的“胡吳之爭”及“胡徐之爭”。此后60余年間,學界圍繞著“除非”的語法意義及邏輯關系繼續(xù)展開論爭(關于語言學史上的“除非”之爭,詳見張虹倩、劉斐,2010)。
雖然前賢時彥極大推進了對“除非”句的研究,為我們進一步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對“除非”句到底是表示一種語法意義還是兩種語法意義長期以來沒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張誼生,1992)。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以往研究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語料問題。這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往研究中缺乏大規(guī)模的語料調查,缺乏頻率統計。比如以往絕大多數研究者都認為“除非”的基本句式有“除非……才”和“除非……不”。但在我們調查的4000多句現代漢語“除非”句語例中,“除非……才”僅有206例。(2)以往研究中所采用的語料幾乎都是文學作品中的語料,而對其他語體(如法律語體、新聞報道語體)中的“除非”句缺乏研究。由于這兩方面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影響了研究結論的可信度。我們在北大語料庫中共搜索到4341句“除非”句,其中合格語料4261句。我們擬從語體角度對這4261句除非句進行窮盡性分析,以期取得新的進展。
(二)“除非”句語料的語體分布語體的分類問題是語體研究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學術界較為認同的劃分標準是李熙宗(2006)、丁金國(2004)提出的“功能域”標準。李熙宗(2006)指出“功能域”是“由對語言運用起著制導作用的各種功能性因素的集合體與交際功能分化的語言功能變異類型形成穩(wěn)定互動適應關系而造成的屬空間范疇的語體依存體”。關于語體的具體分類,以往研究中主要有以下觀點。(1)兩分法。張弓(1963)把語體分為“口頭語體”、“書面語體”兩大類,書面語體再細分為文藝、科學、政論、公文四小類。(2)三分法。鄭頤壽(1984)以實用性和藝術性為兩極,將語體分為實用體(下分為應用語體、科學語體)、邊緣體(下分為科學文藝、文藝性政論)、藝術體(下分為散文體、對白體、韻文體)三類。(3)四分法。程祥徽(1979)根據交際內容、交際目的和交際場合特點將語體分成:日常交談語體、敘事語體、抒情語體、論證語體四類。(4)五分法。林裕文(1985)把語體分為政論、科學、文藝、公文、口頭語體五類。(5)開放分類法。李熙宗(2006)將現代的“功能域”劃分為日常交際、公文事務、科學技術、電子傳播、書面?zhèn)鞑ァ⒄卧u論、藝術交際等。
北大語料庫的語料分為13類:翻譯社會科學、翻譯文學作品、社會科學、文學作品、影視劇、報紙、刊物、新聞稿、法律案例、法律、規(guī)則、合同、條例。為便于研究,我們根據功能域理論將以上13類歸入四種語體:文藝語體(包括文學作品和翻譯文學作品)、科技語體(包括社會科學和翻譯社會科學)、口頭語體(影視劇臺詞)、新聞語體(包括新聞稿、報紙、刊物)和法律語體(包括法律案例、法律、規(guī)則、合同和條例)!俺恰闭Z料在各類語體中的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從上表可知,在所有語體中,文藝語體的“除非”句所占的比例為49.42%,但文藝語體以外其他語體所占的比例達到50.58%,超過了文藝語體的比重。
可見,以往研究中只研究文藝語體中的“除非”句而忽視對其他語體中“除非”加以分析是不夠的。這也是以往研究長期無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結論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不同語體中“除非”句P型語序和Q型語序的分布情況張誼生先生(1992)認為現代漢語“除非”句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幾乎都是作為后續(xù)句以補充或修正前面的主句”。我們將“除非”后面接的條件分句標記為P,將“除非”句的結果分句標記為Q。據張文的觀點則現代漢語“除非”句的壓倒性語序是“Q,除非P”。張文以此為出發(fā)點來研究除非句,從而得出“除非”句“不是表示先決條件的,而是用來追加補充的”的結論。我們認為其立論基礎值得商榷。我們將“除非”句的語序分為兩類:P型語序:指條件分句P在前,結果分句Q在后的語序,即“除非P,Q”。
Q型語序:指結果分句Q在前,條件分句P在后的語序,即“Q,除非P”。
“除非”句不同語序在不同語體中的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在現代漢語“除非”句中,總體而言,還是P型語序略占優(yōu)勢為1.21∶1。因此,張文立論基礎,即認為現代漢語“除非”句中Q型語序占壓倒性優(yōu)勢的觀點并不符合實際情況。以此立論基礎得出的結論也就值得進一步研究了。
由上表可知,P型語序和Q型語序在不同語體中,其分布情況有重大差異。在文學作品中Q型語體占明顯優(yōu)勢,而在法律語體中P型語體占明顯優(yōu)勢。
張文語料幾乎全部來自文學作品,因此會得出現代漢語Q型語序占壓倒性優(yōu)勢的結論。而如果我們以法律語體為研究對象則會得出與張文完全相反的結論,可見只有全面考察“除非”句在不同語體的分布情況,才能得出較為可信的結論。
三、語體學視野下“除非”的語法意義(一)關于“除非”所表語法意義的五種觀點語言學史上關于“除非”的語法意義大致有五種觀點:(1)呂叔湘(1956:428;1980:125)認為表示“唯一條件”。(2)黎錦熙(1924:295;1934:65)認為表消極條件。(3)黎錦熙、劉世儒(1962:143)及張誼生(1992:178)認為表排除條件。(4)胡裕樹(1987:408)認為表特定的條件。(5)侯學超(1999:93)認為兼表“排除條件”和“唯一條件”。我們在指出以往各種觀點存在的不足的基礎上運用事件框架理論及焦點理論指出“除非”表“必備條件”和“排除條件”兩種語法意義。(詳見劉斐、張虹倩,2011:45-51)除運用事件框架理論和焦點理論證明“除非”不止一種語法意義之外,我們還可以從“除非”在法律語體的分布情況證實“除非”不可能只表一種語法意義。
(二)從法律語體“除非”句的分布看“除非”的語法意義“除非”在北大語料庫法律語體的各小類中的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雖然法律語體中“除非”出現的次數不少,總共達到了433例。但是絕大多數出現在“條例”中,占了78.8%,而在法律語體中法律效力最強的“法律”中僅出現了8例?梢姡俺恰本湓凇胺伞敝谐霈F的頻率是非常低的。為了證實以上結論,我們又對郭昭軍漢語語料庫檢索系統中的796部法律文本進行了檢索。在所有796部法律文本中,僅有1.13%的文本(即9部法律文本)出現了“除非”句,而“除非”句的用例也僅僅只有13例,且法律效力最強的“法律”中跟北大語料庫一樣只有8例。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在法律語體中“除非”句出現的頻率非常低。那么是否意味著,法律文本中不需要表示“排除關系”呢?我們對這796部法律文本中表“排除關系”的“除外”進行了檢索,共有32.66%的法律文本(260部)出現了662例“除外”?梢,在法律語體中“除外”得到了廣泛使用,且“除外”與“除非”出現的頻率相差懸殊。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法律文本中的“除外”(以下標為a式)幾乎都可以轉換成“除非”句(以下標為b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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