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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孔子政法觀念之再認識
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文化,而儒家文化的學派源頭在孔子。事實上,無論是向孔子求經(jīng),還是向儒家回歸,都表明當下的社會開始向傳統(tǒng)低頭,試圖糾正過去那種全盤西化以及勢必要與傳統(tǒng)決裂的極端的傾向和認識。這種反思現(xiàn)象是好的,但形勢未必可喜。傳統(tǒng)與現(xiàn)代之間的張力如何保持,本來就是一個問題,更不消說傳統(tǒng)常常被誤讀。其中,對孔子政法觀念的認識就存在偏差,這不僅導致了知識上的誤讀,而且影響到了今日的法治實踐。
一、為什么需要再認識
20世紀80年代以來,有關孔子政法思想的研究取得了相當不錯的學術成績。然而,很少有人對孔子政法思想中的法的本質(zhì)問題予以正面回答。綜觀古代中國,雖然法的內(nèi)涵始終是不甚明晰的,與政刑法律甚至是令例等等概念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但這并不妨礙我們探究孔子之法的本質(zhì)。并且,只有在明晰這一問題的基礎上,才能真正理解孔子政法觀念的核心要義,從而準確界定孔子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的貢獻和地位。
二、孔子之法實為刑
正如上文所說,與法相關聯(lián)的概念還有不少,德禮與政刑在孔子的思想中都占有更為重要的地位。而德政與法的關系又過于抽象,尤其是德更涉及另一層次的問題,這里很難厘清其關系。就探究法觀念而言,準確界定禮刑與法的關系無疑成為了關鍵點。本文無意從訓話學的視角去探析其詞義的形成、發(fā)展過程和實踐結果,而旨在說明在孔子的規(guī)范意識中此三者究竟有著怎樣的關系及其地位如何。
三、孔子之規(guī)范在禮而不在法
一般而言,規(guī)范是指一套公認的能夠引導、控制社會行為的標準體系。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上,規(guī)范則近似于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先秦時期的規(guī)范體系經(jīng)歷了復雜的變遷過程。有學者曾有這樣的判斷:看來,我們不妨大膽斷言:三代之禮乃是廣義的法,西周的禮治其實就是奴隸制的法治。也就是說,三代的法應取廣義,禮實際上就是一種實質(zhì)意義上的 法。事實上,孔子所提倡的禮也可以算是一類廣義的法,承擔著制度規(guī)范的基本職能。
四、孔子政法觀念核心價值的再審視
將孔子之法界定在刑的范圍之內(nèi),無疑是對孔子法律思想的一大顛覆。這樣的判斷也許會導致失之毫厘,謬以千里的遺憾,但筆者仍愿作一嘗試,并試圖以此為視角解讀孔子政法觀念的核心價值。可以反向假設,如果孔子所理解的法不只是刑,而是一般意義上的規(guī)范概念,那么孔子政法觀念的某些核心價值就需要予以重新審視。
五、結語:德禮、政刑的規(guī)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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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論孔子政法觀念的時候,不可以忽視孔子對作為刑的法的認識。從歷史借鑒與文化傳承的意義上看,恰當?shù)乩斫饪鬃拥姆ㄓ^念,進而準確把握傳統(tǒng)法文化的幾個核心命題,有利于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念和法治觀念。之所以如此說,主要因為我們無法也不能忘掉傳統(tǒng),并且依舊試圖從傳統(tǒng)中尋找治世之道。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從源頭上認清傳統(tǒng)資源的思想原貌,勢必無法真正借鑒傳統(tǒng),甚至會給法治中國的建設帶來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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