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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索賠問題
摘要: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為船舶溢油污染損害民事索賠提供了直接的依據(jù).然而,由于在索賠主體、索賠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認識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國的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則,為我們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過對相關法律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正確認識國家海域所有權與國家海域使用權的關系,是確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賠主體,準確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權責任的前提.建立我國完善的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制,應該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出發(fā),按照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原則,首先準確確定受損方,由受損方以適當?shù)姆绞较蚯謾嘭熑畏教岢鏊髻r要求. 作 者: 李盛泉 崔文連 作者單位: 李盛泉(煙臺海事局)崔文連(青島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站)
期 刊: 環(huán)境保護 PKUCSSCI Jour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2006, (20) 分類號:【船舶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索賠問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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