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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
仲裁裁決書1
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號X
法寶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塔城路。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14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陸XX)在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署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寫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在仲裁庭審時,申請人向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被申請人的填寫的離職申請單,被申請人對此也是予以明確確認的。從以上的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是自行申請離職,不與申請人重新續(xù)簽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1、仲裁裁決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1、2月份未發(fā)放的1000元為克扣工資錯誤。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500元為效益工資,該部分工資是按照申請人的經濟效益以及被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而給予是否發(fā)放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招商工作進行了將近一年之久,卻一直毫無進展,為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進行調崗,并且被申請人對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請人不發(fā)放該部分的工資是有依據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請人陸立堅出勤天數為12.69天其應發(fā)工資為1668.03元,但當月陸立堅領取工資為20xx.37元。
2、裁決書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錯誤。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在申請人處工作天數為11.38天,此項有被申請人以及申請人雙方確認的“刷卡匯總表”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請假單等證據證實,所以申請人三月份得工資為1226.7元。而不是裁決書上的2566.43元。
3、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并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并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三、經核實20xx年工資發(fā)放情況,被申請人陸XX明知自己沒有全勤工作,卻多領取工資卻故意隱瞞,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過到全勤工作,卻以全勤領取工資,20xx年共計多領取工資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領工資841。34元。上述款項,5355。69元,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退回申請人。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X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仲裁裁決書2
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號X
法寶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qū)塔城路。
請求事項:
1、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上海嘉定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2、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并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并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x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X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仲裁裁決書3
申請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縣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職務: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機械廠,單位性質:私營企業(yè)。單位地址:x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xxx,男,20歲,職務: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xx,男,35.歲,職務: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雙方因工傷賠償爭議一案,申請人于20xx年4月15日向本會提出申請。訴稱:申請人于20xx年4月開始在被申請人處做電焊工工作,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5月14日晚申請人在修卷板機時,左手絞傷,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F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
1、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01966元;
2、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計44450元(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
申請人提供證據:
1、仲裁裁決書復印件一份;
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一份:
3、傷殘能力等級鑒定書復印件一份;
4、住院結算收據復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一份。
被申請人辨稱:
一、申請人所受傷害不屬工傷。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未向其送達工傷認定書,使其無法行使復議權利,該工傷認定書不能做為定案依據。
二、申請人所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索要數額明顯偏高,請求貴委駁回其申訴請求。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
1、xxx工資收據復印件一份;
2、xx工資收據復印件一份;
3xx等工資收據復印件一份。
經查:申請人20xx年4月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于20xx年5月14日工作時左手被絞傷,后送到醫(yī)院住院治療,20xx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請人為其支付醫(yī)療費24578.62元。20xx年3月24日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議認定申請人為傷殘八級。本會認為: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裁決如下:
1、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00元X10個月工資)10000元
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元X10個月工資)10000元
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000元X15個月工資)15000元
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X58元)20xx元
5、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1000元X5個月工資)5000元。
6、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元(1000元X11個月工資)
7、陪護費、交通費因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決,應當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期限,本裁決即產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4
原告:XXX,女,漢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成都市XX區(qū)三河花園1社,聯(lián)系電話:。
被告:成都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成都市XXX務,聯(lián)系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成武勞仲案字(XXX)第XXX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36個月雙倍工資共計144540.00元;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從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的社保;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欠工資及提成8696.00元;
4、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終獎5200.00元;
5、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27446.00元;
6、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035.00元;
7、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至20xx年6月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從事門店店長一職,月平均工資為4015.00元。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一直沒有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另外,被告經常要求原告加班,并且沒有支付加班工資。同時,被告克扣原告20xx年5月和6月工資的提成,到目前還沒有支付。原告經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義務,被告卻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成都市X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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