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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擬立法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貴州擬立法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17種情況學校應承擔事故責任2012年09月27日目前,《貴州省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已經(jīng)進入征求意見環(huán)節(jié),征求意見稿中規(guī)定了17種學校應承擔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的情形,另有13種學校免責情形。學校須配備專職保衛(wèi)人員征求意見稿中有12條內(nèi)容涉及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其中包括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組織機構,配備專職保衛(wèi)人員。在學校交通安全預防方面,則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增設學校門前交通警示標志,在中小學校門50米范圍內(nèi)不得設立機動車停車線。17種意外 學校必須負責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與損害賠償是條例最核心內(nèi)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劃出了17種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學校公共設施,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設施、設備,以及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或安全制度有明顯疏漏等多種情況。值得關注的是,“對學生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及時發(fā)現(xiàn)或者未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也屬17種情形之一。非學校過錯13種情形 學校免責在劃定學校應承擔的責任外,條例中也為學校劃出了13免責情形。其中,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學生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情形,未事先告知學校的;非因?qū)W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教職工在校外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引起的;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等6種情況下,學?梢圆怀袚熑。而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出現(xiàn)包括在放學后以及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教學、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學生突發(fā)疾病,學校及時采取救護措施的;學生之間的意外行為造成的;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等7種情形,學校也可以不承擔責任。(李燁昂)來源:黔中早報【貴州擬立法預防與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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