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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園合作-德國的家園合作實踐
一、德國家國合作的實踐
1.家園合作的目的
德國非常重視家園合作,這是因為:第一,20世紀70年代以后,德國的人口出生率明顯下降,孩子越來越成為父母和社會的寶貝;而幼兒教育工作的復雜性,使得家庭和幼兒園都無法單獨完成幼兒的教育工作。對家長而言,一方面覺得教育后代的責任重大,另一方面老一輩的教育方式又不被認可,家長沒什么育兒經(jīng)驗,又無法得到家庭成員的支持(特別是三口之家),幼兒園便成了家長獲得育兒經(jīng)驗、互相交換意見的最佳場所。因此,從本質上說,幼兒園既是一個育兒的施教環(huán)境,也是家長與家長互相溝通、交流育兒經(jīng)驗的自然環(huán)境。第二,當代社會,人們不能忍受的是自身的機會、需求、權利以及欲望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同時人們也反對將他人的參與排斥在外,歡迎來自不同個體的貢獻。因此,在家園合作中,他們關注所有人的參與和溝通,沒有任何人感覺被排斥或被隔離;關注每一所幼兒園以不同的方式表現(xiàn)出的參與的風格,反對的是同質的、統(tǒng)一性的參與。
基于以上的原因,德國非常重視家園合作。家園合作的目的是,幫助家長與孩子、家庭與教師、家庭與教育工作團體溝通,使整個社會都來關心孩子的發(fā)展,從而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家長和教師提供相互支持的環(huán)境,使孩子從中獲得安全感,滿足孩子的行為需要;為家長提供合作和參與的場所,在這一場所中,鼓勵每一位家長去觀察和討論自己的孩子與其他孩子的發(fā)展和成長問題,滿足家長的參與愿望與體會互惠的感受。
2.家園合作的具體做法
一般來說,德國各個幼兒園都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fā)開展家園合作活動。共同的做法如下。
、僭O置家園合作的機構。主要有三類:一是家長委員會,由在園孩子的家長組成,負責開展幼兒園范圍內的家園合作的具體活動。二是所在社區(qū)的幼兒園管理委員會,由幼兒園的承辦者、幼兒園管理者、所在社區(qū)的居民代表組成,負責開展社區(qū)范圍內的家園合作工作,這些工作既可以針對某一個幼兒園,也可以針對社區(qū)內的所有幼兒園。三是學前教育研究會,以幼兒園畢業(yè)的孩子家長(包括各方面的人士)為主,負責研討幼兒教育方面的問題。
②家長對幼兒園的工作有知情權。每學期開學初幼兒園都會與家長一起討論制定本學期幼兒園工作計劃。一般先由家長說出希望幼兒園開展些什么活動,然后幼兒園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學期工作計劃,包括內容、時間、希望家長所提供的幫助等。在此基礎上,教師每周(或每兩周)有一個聚會,討論下一周的活動安排,而一天的活動安排在早晨讓每個兒童都知道。
③家長參與幼兒園的環(huán)境創(chuàng)設。由家長共同參與設計活動環(huán)境,幫助制作活動器具,如體育設施、玩具、宣傳材料等。
④家長參加幼兒園的日;顒印H粘;顒又校灰羌议L可以參加、愿意參加的,幼兒園總是持歡迎的態(tài)度,歡迎家長到幼兒園做“義工”。比如,一般幼兒園規(guī)定下午2時以后為接待家長時間,家長愿意的話,隨時隨地可以參加幼兒園的活動,包括在幼兒園與自己的孩子一起玩、幫助老師照顧其他幼兒等;幼兒園全班性的活動與全園性的活動都邀請家長參加,家長不僅是作為客人參加,更多是以活動的實施者身份參加,包括參與準備活動材料、負責落實活動安排等;還參與幼兒園的對外接待活動。在我們考察幼兒園期間,各個幼兒園都有家長參加,負責介紹、交流、拍照、陪同等。
、葑⒅亟處熍c家長之間、家長與家長之間的交流。主要做法有:在幼兒園開辟家園聯(lián)系園地,內容包括家長留言欄、家長參與幼兒園活動的留影窗、所在幼兒園教師的情況介紹等;專門辟有一間屋子,為家長提供一個交流的場所,供家長與家長、家長與教師進行交流;向家長介紹幼兒的在園表現(xiàn),但決不告狀,而是說孩子的優(yōu)點。
⑥家長自發(fā)成立日間托管所。當家長覺得當?shù)氐挠變航逃O施無法滿足幼兒入園需要時,家長們可自發(fā)組織成立日間托管所,只要符合政府規(guī)定的托管所標準,政府便予以認可,并給予經(jīng)費上的資助。在這類托管所,家長組成自愿團體,負責或參與日常管理。
、呔幹啤案改附逃钡木W(wǎng)上手冊!案改附逃钡木W(wǎng)上手冊,以0~6歲孩子的家長為主要對象,內容涉及家長或孩子感興趣的問題,如父母在孩子發(fā)展中扮演的角色,家庭在孩子教育上應采取的措施、家長如何與孩子溝通;有關幼兒教育與家庭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通過E-mail回答家長的問題,等等。
3.家園合作的實踐特點
德國家園合作的特點是:注重家長實質性的參與而非形式上的參與,注重與家長的平等合作而非被動配合,注重幼兒教育的信息交流而非培訓家長。
二、家園合作的反思與討論
家園合作在我國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了,通過考察與借鑒國外的經(jīng)驗,我們已有的一些認識與做法值得反思。
1.家長參與的權利與義務問題
各國對家長參與學校(幼兒園)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概括地說,家長應有的權利有:知道幼兒園怎樣教育自己的子女,了解幼兒園的政策和計劃并可對此作出影響,保護子女的受教育權利不受任何人剝奪和侵犯,了解幼兒園在日常生活及教學中承擔的責任。家長的義務有:保障子女獲得同等的教育機會和合適的教育,為幼兒園教育其子女提供必要的條件,與幼兒園合作并支持幼兒園的工作。
而我國家長的參與程度大多停留在被告知上,被告知多少就是多少,透明的程度取決于幼兒園;在整個幼兒園管理過程的諸環(huán)節(jié)(計劃──實施──檢查──總結)中,家長多以旁觀者、被管理者(與家長有關的、需要家長協(xié)助的部分)、解決部分困難者(對部分家長而言能解決的困難)的身份出現(xiàn)。對中國家長而言,參與的面有待大力拓寬。
學前教育專家CarlinaRinaldi將家長的參與具體概括為以下幾方面:①每班個別進行的會議。這一類會議一般在晚上進行,一年舉行五六次,每次會議的程序應事先告知家長并得到家長認可。②小組會議。教師與班上一個小組的家長進行溝通,限制人數(shù),針對特定的家庭與幼兒的需要與問題。班上每個幼兒的家長每年至少能參加一次。③家長與教師的個別討論。這類討論通常是針對個別家庭的需求或教育工作者的建議,目的在于處理某個家庭或幼兒的特殊問題,或者針對某位幼兒性格上的發(fā)展深入討論。④針對一個主題的會議。這類會議由家長與教育工作者共同發(fā)起與主持,并且向任何有興趣探討這一主題的機構開放。⑤與專家的會面。這類會面采取演講或圓桌會議的方式進行,并由許多幼兒園來參與。⑥工作會議。提出對幼兒園發(fā)展有實質性作用的建議,家長與教師們可以一起確定教具與設備,重新安排教學空間,改良校園環(huán)境等。⑦實驗活動。家長參與對幼兒活動的指導,如折紙、木偶戲等。⑧慶;顒。兒童、家長、親朋好友以及社區(qū)的居民都可參加這類活動,有時是全園性的,有時是一個班的活動,包括幼兒的生日慶祝、園慶等。⑨其他活動。鎮(zhèn)上一日游、野餐、遠足或短暫度假;或在名為“幼兒園的一天”的活動中,某位家長一整天待在孩子所在班級;幾位幼兒拜訪彼此的家庭。
事實上,這些形式我們在德國都可以看到,并且各個幼兒園結合自身的條件都有不同的選擇。
2.家園合作中雙方的角色定位問題
在德國的家園合作中,幼兒園教師與家庭雙方是共同配合的關系,幼兒園提供了獨特的配合場所,提供了特定的配合內容。
在我國的家園合作中,幼兒園教師和家長都認定這樣一個假設:幼兒園是全身心地為了孩子的發(fā)展的,并且具有較好的教育技能,雖然家長也有此愿望,但有些家長不太會教育孩子,因此,幼兒園有義務與責任從思想與技能兩方面輔導、幫助家長。在此假設之下,幼兒園與家庭是指導與配合的關系:幼兒園及教師支配家長在幼兒教育中的行為,幼兒園負責對家長的培訓工作;家長則認為,幼兒園教師是經(jīng)過專門培養(yǎng)的,幼兒園的設施是齊全的,因此把孩子交給幼兒園教育就算盡到了做家長的責任,他們常對幼兒園教師說,有什么需要家長配合的,請盡管說。
這樣一種角色定位,幼兒園是不自覺的(不認為是不平等的),家長是不得已的(因為孩子受制于幼兒園),造成了雙方的關系不平等。家長參與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家長沒有選擇權(不能自由地選擇幼兒園,不能自由地選擇班級和老師),沒有知情權,沒有協(xié)商權(不喜歡的活動也要參加),當然更無監(jiān)督權。
角色定位不同,具體的做法也會不同。同樣是家園聯(lián)系,德國以幼兒園與家庭之間、家庭與家庭之間的信息交流、研討為主。中國則主要由兩部分內容組成:傳遞幼兒園的教育信息,提出家庭教育的建議與要求。因此,在家長會上,我們的基本模式是教師講、家長聽。中國的家長確實也參與了幼兒園的活動,但他們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參與。
3.家園合作的機構設置問題
在家園合作方面,我們成立了家長委員會,但家長委員會多停留在各個幼兒園層面上,主要領導者還是幼兒園,沒有地區(qū)性(更沒有全國性)的家長──教師協(xié)會,家長的參與極其有限。如何構建家園合作的組織體系,從體制上來保障家長的參與是我們必須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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