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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地震突如其來,園方無法抗拒
案例
2003年2月24日10時03分,新疆伽師縣城東發(fā)生6.8級地震。當天上午,某幼兒園李老師正在組織小朋友活動,10時左右,突然大地顫動。桌椅板凳搖擺起來。李老師意識到發(fā)生了地震,趕緊說:“孩子們快躲到桌子下面!笨墒菐鞝柭沒有來得及躲藏起來,就被屋頂?shù)粝聛淼耐叩[砸中了。李老師不顧自己受傷。馬上把庫爾曼送到醫(yī)院治療。但是由于傷勢嚴重,庫爾曼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家長認為這件事是在幼兒園發(fā)生的,幼兒園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幼兒園認為地震是屬于不可抗的自然災害,幼兒園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發(fā)生地震而造成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是否要承擔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發(fā)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幼兒園法律責任的免除問題。
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中的規(guī)定,因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無需承擔責任。經了解,本案中,發(fā)生地震時有關方面沒有及時預測、通知,幼兒園也無法預見地震的發(fā)生,正常上課并無不當。另外,在地震中教師已叫幼兒躲到桌子下面,交給孩子們防護方法,過后又不顧自己安危將孩子送到醫(yī)院,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屬于免除責任的情形。因此,家長要求幼兒園承擔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建議】
(1)幼兒園應及時關注有關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的預告,及時做好預防、疏散工作,避免事故的發(fā)生。
(2)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搶救。
(3)幼兒園和家長在平時要加強對幼兒進行安全意識的教育和訓練,讓幼兒掌握地震、火災等發(fā)生時基本的自救和逃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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