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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利:除了休假進修,老師權利還有很多
李梅幼師畢業(yè)后,應聘到某幼兒園工作。該幼兒園每個周六、周日都不放假,沒有暑假,寒假也只有一個星期的假。老師是一個人帶一個班,從來沒時間進行業(yè)務學習。李梅和她的同事曾多次提出,老師應享有一定的假期,也希望能有一些學習的機會。園長卻總以工作忙、要多為幼兒家長著想等理由搪塞。無奈,李梅和同事們一起到當?shù)亟逃姓块T反映情況,強烈要求幼兒園應考慮教師的權利和應享受的待遇。
李梅是否小題大做?該幼兒園的做法是否合理?作為幼兒園的教職員在工作中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評析】
本案涉及教職員作為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的規(guī)定。
教職員到幼兒園工作,就與幼兒園建立了一種勞動關系,所有一切活動都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和合同的約定。作為勞動者,幼兒園教職員享有《勞動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基本勞動權利:
(一)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
(五)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還規(guī)定,若用人單位因工作關系需占用勞動者的業(yè)余時間,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勞動者加班,但必須征得勞動者的
同意并支付加班費。具體到教師,《教師法》第七條規(guī)定,在學校里,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在本案中,李梅的園長借口幼兒園工作太忙,沒辦法安排老師休息和參加培訓學習,這是不合理的,也是違反《勞動法》和《教師法》的行為。幼兒園應安排教師在寒暑假期輪流值班和輪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和機會,安排教職員參加在職培訓和學習,這是《勞動法》和《教師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李梅找當?shù)亟逃姓块T申請解決的要求是合理的。
【建議】
(1)幼兒園作為用人單位,應從幼兒園的長遠發(fā)展考慮,尊重教師的權益,積極改善教師假期休息和在職培訓的問題。
(2)教師作為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利的同時,還要認真履行勞動義務。
(3)為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不受侵害,教職員在與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應當將休息休假、進修培訓等方面的內(nèi)容事先加以約定,從而督促幼兒園認真履行。若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主管部門申訴尋求幫助和解決,或依法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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