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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需要遵循什么原則呢,下面小編為大家?guī)砹藙趧訝幾h處理的基本原則,希望對大家有用。
一、調解原則
調解的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應當在發(fā)生爭議后先向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xié)議,并認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調解無效時,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調解要求建立、健全用人單位的調解組織及制度,充分發(fā)揮調解委員會的作用、調解工作不僅調解委員會要做,在爭議的仲裁、訴訟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在仲裁程序上表現(xiàn)為,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可以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盡快進行裁決,而在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調解。仲裁程序上的調解與裁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在訴訟程序上表現(xiàn)為,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審判階段可以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應盡快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與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的原則并不意味著強制調解,而是要求在自愿的前提下,盡量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調解與自愿原則是密不可分的,當事人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建議,是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完全出于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否則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也無效。在調解中要注意防止久調不決的現(xiàn)象,即能夠調解的就調解,不能夠調解的就盡快進入裁決或者判決。
二、及時處理原則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當事人應及時申請調解或仲裁,超過法定時間將不予受理。當事人應及時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否則調解無法進行,仲裁則可能被視為撤訴或被缺席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起訴的要及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也要及時,否則失去起訴權、上訴權,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調解委員會調解爭議要及時,不能超過30天;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要及時,不應超過7日,仲裁要及時,不能超過60天;人民法院審判要及時,審判不應超過6個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時處理的原則有助于及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穩(wěn)定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生活、生產(chǎn)秩序正;,使社會秩序穩(wěn)定。
三、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時,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這是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處理勞動爭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不能主觀臆斷,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為準繩要求處理勞動爭議判斷是非、責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處理爭議的程序要依法;處理的結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四、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了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同等對待,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承擔,不應因身份、地位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標準對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申請調解、仲裁和訴訟時,在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都享有同等的權利,時效一樣、陳述事實、進行辯論和舉證、申請回避、是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不服仲裁裁決是否向法院起訴等等方面權利是同等的,承擔的義務也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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