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或譯者)姓名:
約稿者: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著名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點、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約稿者于 年 月 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全稿字?jǐn)?shù) 萬字左右,初定每千字__元。
第二條 對著作稿(或譯稿)的要求:
〔由各出版單位自填〕
第三條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譯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約稿者提出,雙方根據(jù)書稿情況另議交稿日期或中止合同。
第四條 著者(或譯者)保證不將上述著作稿(或譯稿)投寄其他出版單位或期刊,或違反上述保證給約稿者造成損失,將予以適當(dāng)賠償。
第五條 (1)約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內(nèi)通知著者(或譯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內(nèi)審讀完畢,通知著者(或譯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則認(rèn)為稿件已被接受。
(2)約稿者如對搞件無修改意見,在上述規(guī)定的審讀期限內(nèi)與著者(或譯者)簽訂出版合同。
(3)約稿者如對稿件提出修改意見,著者(或譯者)在雙方議定日期內(nèi)修改退回。約稿者在 月內(nèi)審畢。著者(或譯者)因拒絕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內(nèi)無故不退回修改稿,當(dāng)適當(dāng)賠償約稿者損失。約稿者并可廢除本合同。
(4)稿件若經(jīng)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約稿者將與著者(或譯者)簽訂出版合同,若經(jīng)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約稿者可書面通知廢除本合同并將著作稿(或譯者)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將根據(jù)約稿情況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少量約稿費,作為勞動的部分補償。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后,稿件如達到出版水平:(1)由于約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出版合同,約稿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
(2)由于客觀形勢變化,不能簽訂出版合同,約稿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 %,稿件由約稿者保留 年,以此期限內(nèi)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著者(或譯者)必須通知約稿者并征詢是否愿意出版。若約稿者不擬出版,著者(或譯者)有權(quán)廢除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過上述保留期限,約稿者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條 約稿者收到著作稿(或譯稿)后,若將原稿損壞或丟失,應(yīng)賠償著者(或譯者)經(jīng)濟損失 元。
第八條 著作稿(或譯稿)的出版合同簽訂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
著者(或譯者) 約稿者
(簽字) (簽字)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