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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維權的法律常識
一直以來,中央高度重視農民工維權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不斷探索新機制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下面是CN人才網為大家整理的農民工維權的法律常識,歡迎參考~
農民工維權的法律常識
1、農民工為什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laodong)合同?
勞動(laodong)合同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雙方存在的勞動關系是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的基礎,同時,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是發(fā)生勞動爭議時農民工維權的基本證據。
2、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時應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1)用人單位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它證件,不得要求農民工提供擔;蛘呤杖〉盅航、風險金等財物。
。2)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yè)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3、法律對試用期有什么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法律法規(guī)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怎樣規(guī)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及時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xù),農民工本人和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一樣,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進行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yè),農民工發(fā)生工傷的,企業(yè)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6、哪些企業(yè)應參加工傷保險?哪些人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用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些職工或雇工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7、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zhí)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遇到工傷怎么辦?
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采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fā)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yè)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為職業(yè)病后,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9、在平時的工作中應注意保留哪些有關證據?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fā)生工傷或職業(yè)病后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zhí);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10、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熱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法寶或者分保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應當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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