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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要把握的“三工”原則
工傷認定須把握“三工”原則
無錫市人力資源市場勞資顧問介紹,在很多工傷糾紛中,用人單位多以發(fā)生工傷非工作原因,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為由不擔責。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fā)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對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進行準確闡釋。
【案例回放】孫立興系中力公司員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負責人指派去機場接人。其從中力公司所在地的天津市產業(yè)園區(qū)國際商業(yè)中心下樓取車,從臺階處摔倒,造成四肢不能活動。孫立興向園區(qū)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園區(qū)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不認定孫立興摔傷事故為工傷事故。孫立興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作出行政判決:一、撤銷園區(qū)勞動局所作《工傷認定決定書》;二、限園區(qū)勞動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解析】為了幫助勞資雙方更好地理解案例的實質,無錫市人力資源市場特邀請了上海市協(xié)力(無錫)律師事務所柳新律師對此案的“三工”問題進行解析。
問題一:孫立興是否因工作原因摔傷?
孫立興受公司負責人指派去機場接人因腳滑致其受傷,其受傷與工作二者之間具有關聯性,孫立興欲開車接人必先去停車處取車,其未超出工作職責范圍非個人行為,因此孫立興摔傷系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所致。柳律師解釋,在實踐中我們對“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
問題二:孫立興是否在工作場所摔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受到傷害應為工傷,孫立興從國際商業(yè)中心八樓下樓到商業(yè)中心院內取車,其一孫立興還未離開商業(yè)中心;其二是為了取車必須經過的合理的區(qū)域,因此孫立興是在工作場所內摔傷。柳律師解釋,如果在實際生活中發(fā)生此類事故,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涉及的區(qū)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
問題三:關于工傷中關于工作時間如何界定?
柳律師分析,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六款中的“因公外出期間的”和“上下班途中”進行了解釋。針對“工作時間”這點用人單位應考慮是否屬于因工作所需的時間,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清楚地約定員工的工作時間,并約定超時工作需要提前報告審批,建立行之有效的員工工作時間系統(tǒng)。
無錫市人力資源市場勞資顧問建議,由于工傷認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勞資雙方應該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法律風險。作為用人單位,除了積極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外,還應建立和完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并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作為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在發(fā)生事故時注意保留好證據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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