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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5)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工傷保險事務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承辦;駐其他市、縣的由所在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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