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離職,我想走就能走,關公司啥事!
專家解讀:可以,但不妥!
離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離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通知,但書面通知有證據(jù),比口頭通知更合適)。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yè)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yè)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
注意: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Q2: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但公司不放人,可以走嗎?
專家解讀:可以。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回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jù)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離職,公司不放人,可以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