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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獨生子女證明
農村獨生子女證明辦理機構: 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
申辦對象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榷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guī)定收養(yǎng)一個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后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yǎng),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xiàn)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yǎng),現(xiàn)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xiàn)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yǎng)-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yǎng)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xiàn)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并繼續(xù)享受)。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fā)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榷獨生子女證》以自愿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不予發(fā)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fā)證。
申辦手續(xù):
辦理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榷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qū)、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生育證明格式
辦理初婚第一胎(孩)介紹信,初婚時在我處辦理婚姻狀況證明的存檔人員,持結婚證、存檔憑證填寫申請表,查閱本人檔案后即可開具介紹信;初婚時未在我處辦理婚姻狀況證明的存檔人員還要提供原單位出具的婚育證明。
辦理生育二胎(孩)的證明,根據我國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目前我國實行七種申請二胎指標規(guī)定制式證明信,即雙方獨生子女申請二胎證明,初婚申請二胎證明,再婚申請二胎證明,收養(yǎng)子女后再孕申請二胎證明,有病殘孩申請二胎證明,喪偶二胎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單位證明。根據《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有關部門開具相關證明后才能出具。
辦理《獨生子女證》介紹信,需提供存檔憑證,子女《出生證》及一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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