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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fā)展、規(guī)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guī)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
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審查批準。
第五條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六條
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第九條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shù)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鸸芾砣藨敵袚技M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
開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續(xù)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shù)量連續(xù)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xù)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說明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并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guī)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guī)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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