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發(fā)展史上的三大報告
歷史上看,英國內部控制的發(fā)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研究的推動,
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一)
。20世紀80-90年代,英國的公司治理像今天的美國一樣,面臨著巨大的信任危機。面對創(chuàng)造性會計的泛濫、公司經營的失敗和連續(xù)不斷的丑聞、董事薪酬激增以及企業(yè)短期行為主義猖獗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問題,社會公眾、監(jiān)管機構的不滿情緒日益升溫。這一階段也就成為英國公司治理問題研究的一個高峰期,各種專門委員會紛紛成立,并發(fā)布了各自的研究報告,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卡德伯利報告、拉特曼報告、格林伯利報告和哈姆佩爾報告。在吸收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1998年最終形成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綜合準則。綜合準則很快就被倫敦證券交易所認可,成為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的補充,要求所有英國上市公司強制性遵守。這些研究成果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發(fā)展,尤其是卡德伯利報告、哈姆佩爾報告,以及作為綜合準則指南的特恩布爾報告,堪稱英國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研究歷史上的三大里程牌。一、卡德伯利報告
卡德伯利報告從財務角度研究公司治理,同時將內部控制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之下。其實,1985年 “公司法”s.221條款就規(guī)定,董事對公司保持充分的會計記錄負責,為滿足上述要求,在現(xiàn)實中董事必須建立公司財務管理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設計程序使舞弊風險最小化。也就是說,1985年的“公司法”已經對董事確保適當?shù)膬炔靠刂浦贫忍岢隽撕畹囊螅?h4>管理資料《公司治理下的內部控制與審計(一)》(http://www.oriental01.com)。
卡德伯利報告進一步認為,有效的內部控制是公司有效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建議董事們應發(fā)表一個聲明,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詳細描述,外部審計師對其聲明進行復核和報告,同時規(guī)定在董事會認可聲明之前,審計委員會應對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進行復核。該報告還認為,內部審計有助于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內部審計的日常監(jiān)督是內部控制的整體組成部分,會計師職業(yè)應在以下方面起到領導作用: 開發(fā)用以評估有效性的一整套標準; 開發(fā)董事會報告形式的具體指南; 開發(fā)審計師用以相關審計程序和報告格式的具體指南。
卡德伯利報告在許多方面開創(chuàng)了英國公司治理歷史的先河,它明確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同時將內部控制作為公司治理的組成部分。盡管報告尚存在許多局限性,但它所確認的公司治理的許多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二、哈姆佩爾報告
哈姆佩爾報告將內部控制的目的定位于保護資產的安全、保持正確的財務會計記錄、保證公司內部使用和向外部提供的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同時鼓勵董事對內部控制的各個方面進行復核,包括確保高效經營、遵守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控制。哈姆佩爾報告認為,很難將財務控制與其他控制區(qū)分開來,并堅信董事及管理人員對控制的各個方面進行復核具有重要意義,內部控制不應僅局限于公司治理的財務方面。該報告全面贊同卡德伯利報告將內部控制視為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的觀點,并認為董事會應該對內部控制進行復核以強調相關控制目標,這些目標包括對企業(yè)風險評估和反映、財務管理、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護資產安全以及使舞弊風險最小化等方面。
盡管哈姆佩爾報告所提出的準則,將公司治理向前推進了一步,但并未滿足普遍的要求,其主要的批評意見集中于該報告的內容缺乏新意、委員會主要由既得利益者組成、有關原則難以付諸實施、責任不夠明確等。當時貿易與工業(yè)部的負責人瑪格麗特·貝凱特就認為,報告在受托責任與透明度方面仍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