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年齡,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雙方自愿離婚的條件和程序:a婚姻合法,即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切不屬于事實婚姻b主體適格,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c協(xié)議真實,男女雙方達成了婚姻合意,對解除夫妻人身關系、分割財產、生活幫助、子女撫養(yǎng)等均無異議d協(xié)議內容適當;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終止探望的權利;終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原則:1、基本原則;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2特別原則;收養(yǎng)1雙方關于離婚的協(xié)議不應附加人身關系上的條件2對離婚后果的合意適當,程序:申請;當事人雙方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回;登記;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的原因: 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受脅迫的婚姻可撤銷。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是個人債務,個人債務應有本人負責清償。
離婚對男方起訴權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再次限。
對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實施勸阻和調解、行政救助;公安機關進行制止和處罰、司法救助:民事救助;人名法院進行審判與制裁和形事救助: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夫妻約定財產條件及對第三方的法律效力:1、由于夫妻財產約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為前提,所以約定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2、由于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是一項嚴肅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將對雙方發(fā)生約束力,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財產權益,所以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夫妻雙方完全自愿,必須經過雙方平等協(xié)商,排除任何強制因素。4、約定內容必須合法。5、約定須以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事實婚姻,我國對其態(tài)度:事實婚姻通常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結合。態(tài)度: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結合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接觸同居關系處理。
子女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形式探望權利的方式、應當有利于被收養(yǎng)人的撫養(yǎng)和成長、保障被收養(yǎng)人和收養(yǎng)人的合法權益、平等自愿、不違背社會公德及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guī)。3、輔助性規(guī)范;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我國裁判離婚的法定條件:1夫妻感情卻已破裂2一方有嚴重過錯及其他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由3一方被宣告失蹤 法定監(jiān)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親屬、朋友。 監(jiān)護權的終止:被監(jiān)護人已成年,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被監(jiān)護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監(jiān)護人被生父母認領或被他人所收養(yǎng)、被監(jiān)護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原因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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